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院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科研处代表学院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各院(系、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山东海事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科研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各院(系、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后,集中报送科研处。
第八条 科研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教学副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研处代表学院统一将项目申
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时到科研处备案。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研处代表学院统一受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跨专业系部申报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组织,包括课题立项,协调拟定课题负责人,组织项目团队,规范多方职责及其经费使用办法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下组织其他单位人员进行课题申报,以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合作单位双方应签订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并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应按批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展开研究,科研处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即纳入学院科研处统一管理,执行学院的有关管理办法。列入学院科研处统一管理的项目,将作为计算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必须遵守学院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院为合作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可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其他纵向项目不设立子(分)项目。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工作调动等)需要发生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申请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院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已经纳入学院科研处管理的项目,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确因特殊情况,研究过程中确需变更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和调整研究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或通过科研处向该项目下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变更后的研究计划实施。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合同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被中止和撤销的项目,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交回部分乃至全部研究经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点、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3月初向科研处和学院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抽查部分重点、重大项目。一般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3月初向所在系部和科研处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总结,各系部组织抽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根据科研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项目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的方式。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根据项目的性质,聘请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意见。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由委托方验收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各项目组要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将归档材料报送科研处。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
1.立项阶段的归档材料:立项申请书及批复、开题报告及调研论证材料、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研究计划等。
2.研究阶段的归档材料(有下列内容的应归档):重要的原始记录、调查表(卷)、原始数据、试验测试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计算机程序等。
3.总结验收阶段的归档材料:工作总结、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任务书中约定的成果(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成果鉴定材料、经费使用情况等。
4.成果和奖励阶段的归档材料(有下列内容的应归档):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书及批复、专利及发明证书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正常结题项目兑现学院有关奖励政策。对于专家评价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鉴定的项目,学院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的,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五章 项目成果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转让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计划项目,要严格执行各类计划的管理条例。当本条例与国家计划管理条例有冲突时,以国家计划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