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我校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字〔2019〕5 号)要求,山东海事职业学院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加强科研诚信相关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所有教职工以及以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持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故意捏造、拼凑和篡改科学实验数据、调查结果和文献资料。
(四)不得在对外宣传、交往、申报项目等活动中虚报或夸大科研成果,不得隐匿其他研究人员、协作单位,不得伪造、拼凑专利、奖励等各种证书,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奖项,不得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研究水平及学术档次,出版成果时要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五)鼓励合作研究,科学与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署名应按照在科技与学术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研究部分承担责任,作品第一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坚持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和粗制滥造行为,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七)不得违背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违反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八)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有关经济、科技、税务等规章、法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转变成非职务成果。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教学科研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标书、待审阅论文、已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科学事实、虚构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买卖论文、由第三方代写、代投并发表论文或相关著作;
(七)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八)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九)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
第五条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院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行为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院视情节轻重程度,对行为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2.校内通报批评;
3.警告;
4.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称号;
5.撤销研究项目及奖项并追回研究经费及奖励费;
6.在3年内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的资格;
7.在3年内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8.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辞退或解聘;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章 申诉复核
第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第七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学校将另行组织调查组重新展开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复查的原因。复查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