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健全学院教学、科研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发挥教师在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研发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特设立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2.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科研学术问题的最高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对学院教学科研重大事务发挥审议、咨询作用,为院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 职 责
3.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审定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
4.对学院重大的科学研究、研发项目、教学方案等,就其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从而决定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及教学规划。
5.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研、教学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评选学院的科技工作和教学工作奖,并负责科研、教学事故的相关处理事宜。
6.对学院向上级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议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当项目申报有限额时,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7.组织各级课题立项后的开题评审、中期预检、结题预评审等工作。
8.指导和审定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和相关计划。把握人才引进质量与数量。推荐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和培养方向。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专家、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9.审核学院职称晋升岗位设置、规划和评聘工作。
10.指导学院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开展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调查、评议并鉴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交调查鉴定报告及处理方案。
11.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组织、协调、推动全院学术活动的开展。
12.指导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院外学术活动,加强和院外学术团体、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13.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其它学术职能。
第三章 组 织
14.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15.学术委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坚持学术民主,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热心学院的学术研究活动;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任职资格。委员的专业面尽量涵盖全院所有学科。
16.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委员由院长提名和各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多数委员通过,报院长批准后增补。
第四章 会议制度
17.院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18.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19.学术委员会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票为通过。
20.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21.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2)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4)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5)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学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等。
第六章 附 则
22.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23.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4.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