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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学生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6-05 】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发放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毕业生资格的审核

1.各系部组织学生进行信息核对,确保学生毕业信息准确无误。学校于每年3月开始对毕业生采集信息,教务处将毕业生数据报教育厅审核。

2.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考试合格以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3.学生完成海事局规定的各种专业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到海事局办理相关船员专业证书。

4.其他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需完成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成绩合格者,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其他职业资格证书。

二、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1.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教务处负责定期对毕业或结业学生及时审核,并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注册。

2.全日制专科学生学历证书、船员专业证书发放管理归口教务处,学历证书由主管学籍专人负责管理,船员专业证书由申办员负责管理。

3.学生参加海事局规定的专业培训后,成绩全部合格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材料,教务处申办员整理材料到海事局办理证书。

4.结业生在结业后补修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专业规定的毕业条件,可领取毕业证。

5.毕业证书、船员专业证书由各系部辅导员到教务处领取,并发放给学生,由学生本人在证书发放登记表签字后领取。

6.经审核发放的学历证、船员专业培训证书的档案编号,教务处相关人员及时汇总、统计和登记归档。

7.学历证书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和损坏不能补发,可按规定程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